2011年至2014年期間,交城縣某鄉財政所所長陳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家專項資金300余萬元用于賭博活動及個人開支。2015年4月14日,交城縣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其進行立案偵查,同時對全縣十個鄉鎮財政所的財務管理狀況開展預防調查。
一、調查發現的問題
(一)鄉鎮財務管理混亂,制度不健全。如案發鄉財政所,財務印鑒、公章和空白票證由財政所長一人保管,嚴重違反財經制度。
(二)鄉鎮財務人員配備不規范。全縣十個鄉鎮財政所,財務人員全部配齊的只有一個,多數鄉鎮所長、會計一人兼,大部分無出納。
(三)相關職能部門監管、監督制度缺失。
1、鄉鎮領導疏于對鄉鎮財政所的管理。鄉鎮領導只對本鄉鎮可以自己支配的資金負責,對于上級下撥的各項專項資金漠然待之。
2、財政局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缺失。財政局只負責對各鄉鎮財政人員的培訓、指導,對各類資金的分配、撥付,但對資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方面,沒有做到深入的檢查、跟蹤監督。
3、審計監督不得力。第一,審計人員不足,審計次數少,時間短,不能及時發現問題;第二是審計機關時間緊,任務重,往往只采取報賬審計,而非實地審計,沒有和銀行賬戶對賬。
二、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鄉鎮財政人員隊伍建設。選拔具有財務工作經驗或財政管理專業知識的人員充實到鄉鎮財政管理機構,配齊財務管理人員。
(二)加強各類財務人員的教育管理。有組織、有計劃地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不定期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用身邊的案例來教育他們,不要以身試法。
(三)建立健全鄉鎮財務內控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稽核制度,各鄉鎮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細化管理內容,強化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機制。
(四)建立資金跟蹤反饋機制。財政部門、項目資金主管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跟蹤監督和反饋制度,加強責任追究。
(五)加強財務審計。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各鄉鎮預決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國家各類專項資金的實地審計力度,并依照有關規定公開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
(六)加大資金公開力度。項目資金主管部門、各鄉鎮要及時將有關惠民政策通過網絡、媒體或宣傳手冊等形式進行宣傳、公示,讓群眾成為監督資金安全使用的主體。